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9-04-26 关注:1233
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
豫毅字【2019】 7 号
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所人事管理,确保人事为律所在入职、试用期、及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关系解除、离职程序等方面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各序列员工的人事制度管理。
第二章 入职报到
第三条 人资部是具体负责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的职能部门。实习律师、正式职业律师入职时您须出示以下有效证件的原件并保留复印件:1、身份证;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3、职称证书、资格证书。非律师人员入职时您须提交以下有效文件:1、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证书原件;3、入职申请书; 4、户口所在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四条 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请您在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部出示相关证明的原件并留下复印件,以确保与您有关的各项权益:1、姓名或身份证号码;2、职称、从业资格。
第三章 试用及转正
第五条 试用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本律所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本律所与同一劳动者只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届满,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者作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间如有重大贡献或工作表现非常突出者,经本律所主任审核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定后可提前转正。
第六条 转正
(一)试用期届满时,由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经考核后由律所主任核定。
(二)人资部根据审批结果为员工办理转正登记。
第四章 劳动关系的变更
第七条 律所可根据实际客观情况、员工绩效考核、员工胜任力,来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或其他有关事项。律所应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但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变更有关事项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解决。
第五章 劳动关系的终止及解除
第八条 律所或者员工均可根据劳动合同、律所规章制度或有关法律,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条 辞职
(一)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劳动合同期届满不续订合同者,必须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 辞退
(一)经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员工,律所有权予以辞退。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律所将按规定予以立即辞退,而无须提前通知: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律所录用条件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离职程序
第十一条 本文件所指离职包括:员工辞职、律所辞退、合同期满不再续约三种情况。
第十二条 离职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离职申请表》(辞退、除名的由部门提交《辞退申请》)。试用期内员工须提前3个工作日、合同员工须提前1个月,以主任收到《离职申请》日计算。
第十三条 律所主任在接到员工《离职申请表》时,试用期内员工须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合同员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将《离职申请表》移交给人资部。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收到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应及时通知人资部,以便于人力资源部跟进相关离职手续事宜,对于未及时通知人资部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所有员工离职应依核决权限逐级核准并在员工《离职申请表》内签名确认:行政员工由律所主任签署意见;部门员工交予部门负责人签置意见后交律所主任签署意见;
(一)人资部在收到完成审核手续的《离职申请表》,签署相应资料并告知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程序及工资发放等事宜。
(二)离职员工没有按律所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的,律所有权暂不予发放其余下工资直至离职手续办结后方予发放。
第七章 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离职时必须按要求办妥离职移交手续,否则员工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离职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怠工而给律所造成损失的,律所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解释权归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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