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20-04-24 关注:1654
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
豫毅律字【2020】7号
案件质量考核办法
为了保障案件质量,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办案人员水平及责任心,达到案件公平、公正、社会的最佳效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作为本所对办案人员的内部考核标准,考核的量化是以案件的结果、当事人的满意度、案件的公平、公开、社会最佳效果为依据。
二、考核
(一)程序考核:
委托人亲自到律所办理委托手续(手续需规范)→委托人亲自到财务室缴费→立案前调查取证→立案→调查取证→开庭前进行几次案件分析→庭前准备及检查风险告知书是否办理(包括是否复印了对方的证据)→开庭(开庭提纲、证据清单)→庭审结束后→重大、重要案件是否提交代理词→是否及时与法官沟通下达判决→收到判决后是否当天通知委托人→对判决结案进行分析(委托人是否上诉)并进行对案件满意度评价→复印开庭笔录→收到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定卷宗
(二)实体考核:
主要依据:判决结果是否胜诉;
其他依据:委托人的满意度;案件是否公平、公正,社会效果是否最佳。
三、处理
(一)未达到上述考核标准的,委托人提出退费及其他合理诉请的,办案律师应当按律所规定予以退费,律所收取的费用不退,由办案律师自己承担。
(二)如办案律师因过失给委托人案件造成损失,由办案律师自己全额承担;如办案律师因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委托人案件造成损失,除办案律师承担全部损失之外,律所将依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案件质量考核 文件
签发人:王毅刚
抄送:各部门 2020年4月13日印发
-
下一篇:感恩节